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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新问题亟需新对策

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我们想把企业引进来,但由于园区竣工不满2年,无法办理合法产权证明,导致进驻企业和机构不敢入驻,严重影响园区正常运营。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调研,完善政策供给,及时解决问题。”10月19日,龙岗区“两会”坂田小组审议期间,来自天安云谷的人大代表直言呼吁道。

  当前,深圳产业结构正加速转型升级,创新型产业和企业的引入、培育,更需要明确的房屋租赁政策作为保障。有统计数据表明,深圳已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约5.1亿平方米。如此巨大的租赁市场,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却受一部法规废止影响,出现了政策拐点和市场变数,同时面临房屋租赁市场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大考”。

  1 现状

  拐点来自一部特区法规的废止

  按照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是禁止使用或出租的。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后从农村到城市化的特殊城市,存在大量“先建设后规划”问题,其中村集体和原村民的自建房就是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

  早在1992年,深圳刚刚取得特区立法权时,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允许产权手续不齐全的村集体和村民自建房租赁使用,对促进集体租赁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被誉为“禁区也能改革”,后来修订中还删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管理费等条款。

  但有段时期,受一些发生在出租屋内重大安全事故影响,深圳市在《租赁条例》第53条中将未及时申报纳管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租金的20%,并追缴滞纳金。这条罚则如同戴在租赁行业头上的一道紧箍咒,许多存在隐患而又未及时纳管的租赁企业为此付出了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罚款教训。因此,这部法规饱受社会各界争议,毁誉参半。直到2014年,25名市人大代表联合建议修改或废止《租赁条例》。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认为,《租赁条例》原寄希望于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随着社区管理和户籍、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前置功能已逐渐弱化。

  2015年8月30日,《租赁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宣布废止。按国家法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以产权许可为前提。因此,也有来自企业的声音指出,废止《租赁条例》不只是废止了高额的行政处罚条款,也同时等于关闭了深圳大量无合法产权房屋进入租赁市场的法律渠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上位法只得停止执行有关无合法产权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深圳房屋租赁市场从此进入了“放开”与“放任”并存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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