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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主管报纸:地方政府应担负起楼市调控职责

日期:2016年9月23日()| 来源:金融时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些年来,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频频落空,甚至出现通过“加杠杆”方式实施去库存等政策走偏的现象,对此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

  比如,在国家统一部署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2016年,先是京、沪、广、深一线城市的房价出现暴涨,接着部分二线城市出现房价飞涨。在这些城市,“地王”、购房“零首付”、楼盘“一日光”以及为购房出现的“离婚潮”等乱象频出,导致地价、房价迅速上涨,老百姓(50.320, 0.00, 0.00%)越来越买不起房。有人甚至得出结论,对于楼市调控,地方政府不能担当起主要责任,或者不能把楼市调控的基本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对此,我们应当从两方面来辨证地看。

  一方面,从经济规律看,地方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房地产调控的基本职责。

  房地产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这是由商品化的土地和房屋的物理位置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同时,由土地位置所导致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差别,对此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大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一般都远高于中小城市,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也要高于周边区县的价格。

  国家根据全国房地产市场的阶段性情况可以出台统一的调控政策方针,其目标是促进全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调控政策不能“一刀切”,也很难针对某个城市出台具体的调控措施。各个城市在遵从国家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应当有的放矢,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国家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质上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把国家政策方针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调控政策。对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责任最终将落到地方政府的肩膀上。

  另一方面,从实际结果看,一些地方政府确实没有很好地尽到房地产调控的重要职责。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王”频现、购房“零首付”、楼盘“一日光”以及为购房出现的“离婚潮”等乱象,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反复、快速上升,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很好地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方针要求,没有很好地完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民生、防范风险的目标。

  那么,下一步,地方政府应当如何切实担当起房地产调控的基本职责?

  首先,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责任,明确责任制,完善奖惩机制。

  经过十多年的调控实践,国家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实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责。2015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房地产市场有其自身的规律,中国国土面积辽阔,有特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小城镇,情况各异,所以我们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因地制宜,分城施策。”今年,国家更是明确了去库存任务,要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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