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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50万元

日期:2009年1月6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西部商报讯 自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上调,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今后,缴了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时,将更加“游刃有余”。

      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从而刺激兰州市的住房消费,培育和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增长点。我们在参考了外省市的做法后,结合兰州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本意见实施后,与本意见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则自行废止。”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兰州市通过的《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凡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凡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缴存者符合兰州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个人缴存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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