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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继承不动产拟不再强制公证

日期:2016年12月1日()|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北京不动产登记新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市规土委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明确了一项重要规定,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此外,新规还确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今后产权证遗失声明无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无需公证。同时,新规还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发布

  相应审查核验仍须进行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是否公证,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

  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

  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同时,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希望公众对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办理流程

  选择公证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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